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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日期:113/01/11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-修正說明 |
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、第四十九條之一、第五十六條修正 總說明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自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訂定發布迄今,歷經五次修正,最近一次於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。為利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(以下簡稱水措計畫)或許可證(文件)時有所依循及可期待性,明定核發機關受理水措計畫或許可證(文件)之申請、變更或展延之審查原則。為推動各類環保許可整合業務,省減相關行政及管理作業,新增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提出水措計畫或許可證(文件)之申請、變更或展延,如涉及其他類環保許可證(文件)之申請、變更、異動或展延,須同時提出,爰修正本辦法,其修正要點如下: 一、新增核發機關審查水措計畫或許可證(文件)之申請、變更或展延,不得以任何形式之處分增加法規未明定之義務。並規定核發機關因水措計畫或許可證(文件)之誤寫、誤算等顯然錯誤,得隨時更正。 另就水措計畫或許可證(文件)之展延審查,規定核發機關得予變更原核准登記事項情形。(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) 二、新增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辦理水措計畫或許可證(文件)之申請、變更或展延,須先繪製污染流向示意圖。另如涉及其他類環保許可之申請、變更、異動或展延時,須同時提出。(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之
一) 詳細條文對照表請至 環境部_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 下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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